第一条 为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行为与管理,维护交易秩序,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,促进铁矿石现货市场健康发展,根据《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》等政策法规,北京铁矿石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北铁中心”)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为满足北铁中心业务运营或管理需要,为北铁中心或会员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专业机构,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机构、结算服务机构、法律服务机构、会计服务机构等。
第三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:
1.依法设立,取得相应资质,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
2.具有提供相应服务所必须的专业人员、专业能力、重要设备等;
3.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;
4.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;
5.其他法律法规或北铁中心要求的条件。
第四条 北铁中心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就合作事宜签订书面协议,明确合作内容、双方权利、义务等。
第五条 北铁中心定期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评价筛选,针对不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及时终止合作关系。
第六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北铁中心将与其终止合作:
1.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损害北铁中心、会员或相关方权益的;
2.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;
3.故意提供虚假信息、资料,出具虚假报告、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的;
4.采取欺诈、贿赂、串通、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;
5.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终止的情形。
第七条 北铁中心可以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工作提出完善或改进的建议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铁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。